关闭

举报

  • 提交
    首页 > 头条热点 > 正文
    购物车
    0

    邓州原城乡规划局局长被判十年,多个楼盘向其送礼行贿

    信息发布者:吕金科
    2020-02-15 16:43:43   转载

    邓州市构林镇原党委书记刘继革收受好处220余万元被判十年 索贿受贿细节公布:2019年12月31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桐柏县人民法院(2019)豫1330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,邓州市构林镇原党委书记刘继革犯受贿罪,且具有索贿情节,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

    邓州原城乡规划局局长被判十年,多个楼盘向其送礼行贿


    被告人刘继革,男,1969年11月10日出生,汉族,大专文化。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、党组成员、书记,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任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党工委委员、书记,2016年4月至案发前任邓州市构林镇党委委员、书记。

    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,现住河南省邓州市。因涉嫌受贿,于2019年5月15日被桐柏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;因涉嫌受贿罪,于2019年7月22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   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〔2019〕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革犯受贿罪,于2019年9月16日向桐柏县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  桐柏县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继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便利,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1.642773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

    被告人具有索贿行为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积极全部退赃,具有悔罪表现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

  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、第三百八十六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三款、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一、被告人刘继革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。

    二、被告人刘继革违法所得221.642773万元予以追缴,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(已退缴211.642773万元,其中10万元于2015年退还刘红中)。

    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,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。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。)


    打赏捐赠
    0
    !我要举报这篇文章
   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,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村网通立场。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!